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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旅游职业学院校园秩序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4-02-19     责任编辑:      来源:    浏览次数:

为加强校园管理,优化育人环境,维护平安和谐的校园秩序,保障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的正常进行,根据《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国家教委第13号令)和《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2004年9月13日国务院第64次常务会议通过)及教育部和河南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门卫管理

第一条 进入校门者应主动出示有效证件,自觉接受门卫执勤人员的查询、验证(本校校徽、工作证、学生证、临时出入证或学校颁发的其他证章、证件)。

第二条 非本校人员、车辆未经允许,不得进入校园;经允许进入校内者,应在门卫值班室履行登记、换证手续。

第三条 各种车辆进出校门应服从门卫执勤人员的指挥,机动车进出校门时须减速慢行,骑电动车、自行车出入校门时,应下车推行。机动车于23时至次日6时出校门必须履行登记手续。门卫执勤人员应禁止宠物及无合法手续的机动车辆进入校园。

第四条 携带、运送贵重物品或大宗、大件物品离开校园的人员、车辆,须持有物品所属单部门或物品所有人所属部门开具的有效证明(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并接受门卫执勤人员的查验。

第五条 无关人员不得在门卫工作场所逗留、大声喧哗。任何人不得干扰门卫执勤人员履行职责。

第六条 校门内外规定区域内严禁摆摊设点、停放车辆,禁止任何阻碍校门畅通的行为。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在校门区设置、张贴各类广告和悬挂横幅。

第七条 门卫值勤人员必须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严格管理,文明执勤。

第二章 校园治安秩序及公共场所管理

第八条 严禁在校内赌博、酗酒、寻衅滋事、聚众闹事、打架斗殴、流氓滋扰和进行带有黄、赌、毒、邪性质的活动。

第九条 严禁扰乱学校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不得在教学、科研、办公、生活区内进行影响师生员工正常工作和休息的各类活动,不得聚众起哄喧闹。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开放高音响设备和进行高噪音作业。

第十条 禁止攀折花木、踩踏草坪,乱丢垃圾、随处涂抹,损毁公共设施、污染校园环境。

第十一条 未经批准,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剧毒、强腐蚀等危险物品进入学校。

第十二条 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在校园内修建、设置临时性或永久性标志、设施和建筑。

第十三条 严禁随意扒拆、变动和翻越围墙。

第三章 学生宿舍及教学楼、办公楼管理

第十四条 楼宇值班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遵守规章制度,坚守工作岗位,按时开关楼门。夜间及节假日要加强楼内巡查,保障楼内安全。

第十五条 住校学生应在宿舍楼晚间关门前返回,不得擅自在校外留宿。学生不准在宿舍擅自留客住宿,严禁留宿异性。

第十六条 学生宿舍内禁止私拉乱接电线,禁止使用各种炉具和大功率电热器具,禁止使用明火照明和乱丢火种,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和其他可能损伤人身安全的有害物品。

第十七条 非工作需要,不得在教学、科研、办公楼内安排住宿。需安排加班、值班人员的单位,应提前通知楼宇值班员。

第十八条 现金及贵重物品应随身携带或在抽屉、厨柜内锁放,室内不得存放大额现金。室内无人时应锁门、关窗。

第十九条 未经楼内单位约定或楼管部门批准,各类收旧、送货、务工人员不得进入楼内。禁止各类营销人员在楼内从事推销和广告宣传活动。

第二十条 携带、搬运贵重物品或大宗物品出楼,须持有物品所属部门或物品所有人所属部门开具的有效证明,并经楼宇值班员查验、登记。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楼内焚烧物品;禁止向窗外投物、泼水;禁止在楼内饲养动物或将宠物带入楼内。

第四章 重点、要害部位管理

第二十二条 管理、存放现金、档案、机密文件、危险物品、大量图书资料、高值仪器设备、水电控制中枢设施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切实落实防火、防盗、防破坏、防灾害性事故的各项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和岗位责任制,做到专人管理,专人值班,严格落实三铁一器规定。

第二十三条 使用、存放易燃、易爆、剧毒、麻醉、强腐蚀、放射源、菌种病毒等危险物品和枪支的单位,必需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严格审批,做到专人负责,专人保管,交接手续完备,确保在采购、运输、储存、分装、使用和销毁等过程中的安全,防止泄漏、流失、被盗。

第五章 暂住人口管理

第二十四条 拟在校内暂住10日以上的非郑州市区户口的经商、务工人员,应在来校3日内持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育龄人员还应携带原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到属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暂住1个月以上、年满16周岁的经商、务工人员,在申报暂住登记的同时,还应当申领暂住证,并凭暂住证到学院保卫处办理《临时出入证》。在离开校内暂住地时,应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交回学院颁发的证件。

第二十五条 在校内接纳、留宿和聘用暂住人员的部门和个人,应对相关暂住人员在校园内的安全管理负责,应按照有关规定落实治安、消防等安全措施,防止发生安全事故和治安、刑事案件。

第二十六条 校内暂住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学院的有关规定,遵守社会公德,服从学院有关部门的管理。对因违法、违纪被解聘、辞退、开除的人员,校内其他部门一般不得重新录用;不再服务于学校的任何人员或被取消学籍的学生、被保卫处勒令离校的人员,必须迁出校园。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容留无关人员滞住校内。

第二十七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学校房屋出租给无暂住证、身份证的校外人员居住或经营。

第二十八条 校内举办各类培训班和继续教育学习班,必须经学院主管部门批准,并报保卫处备案。

第二十九条 各类培训班和继续教育学习班主办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住校学生的管理,及时反映和解决住校学生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积极做好安全防范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章 营销活动管理

第三十条 在校内固定场所从事各类经营活动的业户,必须取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执照,并得到学院主管部门(后勤保障处、保卫处)的批准,按规定的经营项目合法经营。

第三十一条 校内经商业户必须遵章守法,遵守职业道德,禁止制售、出租和传播反动、淫秽书刊、宣传品和音像制品;禁止制售假冒伪劣、腐败变质和过期商品;禁止各种不文明、不健康和欺诈性的经营行为和经营活动;不准欺行霸市、强买强卖,不得乱贴广告、乱拉横幅,不得叫卖和高放音响;不得流动推销和在室外经销;不得在室外堆放物品、乱扔垃圾、污染环境。

第三十二条 未经保卫处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内摆摊设点和进行各类展销活动。禁止流动商贩在校园内推销商品。

第三十三条 拟在校内举办展销活动的单位,应提前7天持相关经营执照和相关证明向保卫处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展销。校内展销一般仅限于书籍、学习用品和与学生学习、生活有关的商品。校内展销活动一般限于在节假日进行。

第三十四条 展销单位必须按保卫处规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审批的内容、限定的规模举办展销活动。展销过程中,必须遵章守法、遵守校园管理制度和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保持展销活动区域的卫生,维护好现场秩序,确保活动安全、有序。

第三十五条 学生会组织的由在校学生经办的各类营销活动,主办者须持院团委出具的介绍信和营销活动申请,到保卫处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按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执行。学生个人不得在校园内进行营销活动。

第七章 出租房屋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未经学院后勤处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准擅自出租学校公有房屋。经批准出租的房屋,应有完备的租赁手续。

第三十七条 出租人必须了解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及其租房使用情况,督促承租人安全、守法使用租房。

第三十八条 承租人应遵守学校公房出租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改变租房用途,不得擅自将租房转租、转让或转借他人,不得将租房用于各种违法违规活动,不得破坏租房的建筑结构,不得私拉乱接电线,不得违章用电、用火、用气以及进行各种可能危及租房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学校的出租房屋因学校建设和管理需要,需拆除或收回时,承租人应按学校规定的时间按时迁出。

第八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四十条 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消防法规和《郑州旅游职业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经常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险隐患,杜绝火灾事故。

第四十一条 发现火情应及时拨打“119”火警电话和各校区“校园110”电话报警。

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挤占消防通道,不得占压消防水源,不得损坏和随意移动、拆卸、挪用和违规使用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

第九章 交通及车辆管理

第四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员开车进入校园,必须遵守交通法规,按校园交通标志指示的路线、速度行驶;校园内不得鸣笛。

第四十四条 各种车辆应在规定的停车区域停放。未经允许,非本校机动车辆夜间不得在校园停放。

第四十五条 校内举办大型活动,主办部门应安排专人疏导交通,指挥车辆在指定区域有序停放。全院性大型活动和有重要来宾出席的活动,由保卫处统一组织交通指挥和车辆疏导。

第四十六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校园主干道路举行集会和进行体育、娱乐活动。禁止在校园内学习驾驶机动车。

第四十七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随意在校内道路上方悬挂横幅。经学校宣传部批准悬挂的横幅,横幅至地面的垂直距离不应低于4米。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和随意拆卸、移动校内交通标志和交通设施。

第四十九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校内交通。因校园建设和工作需要,需开挖道路、占用路面,须经学校主管部门(后勤保障处、保卫处)批准,施工现场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五十条 校内各类施工车辆必须按保卫处规定的时间和指定的路线、校门出入校园。装载渣土的车辆必须采取篷盖措施,以防撒漏、扬尘。

第五十一条 停放在校内的各类车辆应关闭车窗、及时落锁,车内不得留放贵重物品。

第十章 大型活动安全管理

第五十二条 校内举办500人以上或多个部门共同参加且人数在300人以上的大型活动,须经学院主要领导批准,主办部门应于举办活动3天前将“大型活动申报表”报保卫处备案。多个部门共同参加且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主办部门应于举办活动25天前将“大型活动申报表”报学院办公室、保卫处,由学院办公室、保卫处按有关规定报请郑州市主管部门批准。学院主办的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由学院办公室、保卫处提前20天报请郑州市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十三条 举办大型活动的场所应符合以下安全要求:

1.场所面积、座位能够满足计划入场人员合理容纳量的要求;

2.场所建筑物、场内外搭建物及各种设施牢固、安全;

3.场所出入口不少于两个,且通道畅通,发生紧急情况时现场人员能够快速疏散;

4.场内及周围邻近区域无易燃、易爆物品和其他可能损害人身安全的设施、物品;

5.场内电气线路、电控设施、用电设备及其用电负荷符合安全标准和使用要求,夜间开展活动,有足够的照明设施和停电应急措施,电源线布线安全、可靠;

6.消防设备齐全、有效,放置合理;

7.场所周边有与活动规模相应的停车场地。

第五十四条 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主办部门应根据大型活动的内容、场地、规模和参加活动的人员构成等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并认真做好活动的组织管理工作。应配备足够的值勤人员,维护现场秩序,指挥应急疏散;应按活动要求控制入场人员和入场人数,避免场内拥挤、混乱;应了解并遵守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向参加活动的人员宣传有关安全注意事项;应严格控制电源、火源,预防火灾;应加强各种设备、物品的管理,防止破坏、丢失或被盗。

第五十五条 保卫处负责对主办部门制定的大型活动安全保卫工作措施和方案进行审核、检查和业务指导。如安全保卫措施不力,存有明显安全隐患,保卫处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改变活动计划。如活动中出现严重混乱、恶性事故或其他紧急情况,学院有关部门可责令活动中止。

第五十六条 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应讲究文明礼貌,自觉遵守公共道德,遵守主办单位和活动场所的有关规定,听从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疏导。禁止起哄、吵闹、酗酒、故意拥挤、打架斗殴等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 全校性大型活动和有重要来宾出席的活动,安全保卫工作由保卫处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一章 社团、协会活动及集会管理

第五十八条 师生员工组织社会团体协会,应当按照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成立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应当在成立前由其组织者报学院有关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成立和开展活动。

第五十九条 学院各社团、协会、非社团组织及其发行的报刊,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学院的管理,不得进行超出其宗旨的活动。

第六十条 在校内举行集会、演讲等公共活动,组织者必须提前3天向学校宣传部、学生工作部等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中应说明活动的目的、人数、时间、地点和负责人姓名等),经学院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集会、演讲等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违反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国家财产和其他公民权利。

第十二章 宣传活动管理

第六十一条 告示、通知、启事、广告等应在学校设置的海报栏、公告栏等指定位置张贴,各类宣传条幅应按学校宣传部审定的内容、规定的时间和指定的地点张贴、悬挂,禁止任何部门、组织或个人在校园内随意张贴、散发、悬挂各类宣传品、印刷品。对违反规定者,有关部门将责令责任部门或直接责任者自行清除,或由学校后勤保障处部门予以清理。

第六十二条 未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校外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内张贴、散发、悬挂各类宣传品。

第六十三条 严禁张贴、散发和悬挂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损害国家利益和侮辱诽谤他人的印刷品、宣传品。对违反本规定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未经党委宣传部批准,禁止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擅自使用学校的广播、电视设施。严禁擅自在校内安装、设置广播、电视设备。

第六十五条 在校内组织讲座、报告等室内活动,组织者应提前三天向学院科研外事处、宣传部、保卫处提出申请(申请中应说明活动内容,举办时间、地点,报告人和负责人姓名等)。未经学院以上部门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校内组织演讲、报告会、讲座和沙龙等活动。演讲、讲座、报告等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定的根本制度,不得违反我国的教育方针,不得宣传封建迷信,不得进行宗教活动,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第六十六条 国内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三章 涉外安全管理

第六十七条 非外事单位邀请外籍人员来校,应提前向科研外事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正式邀请。境外记者来校采访须经学校办公室、宣传部、科研外事处处同意后方可进行。外籍人员在校期间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不得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活动。

第六十八条 外事部门应向外籍教师告知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要求他们遵纪守法,教育他们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不干涉我国的内部事务,不从事危害我国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损害社会秩序和校园秩序以及侵犯他人权益的活动。

第六十九条 做好外籍人员住地的安全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建立外籍人员会客登记制度,保障其人身和财物安全。

第七十条 学院有关部门应教育师生处理好与外国留学生和外籍教师的关系。外事部门应加强对有关人员进行涉外工作纪律和保密制度教育,杜绝各类涉外事件的发生。

第十四章 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

第七十一条 任何人不得利用计算机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扰乱社会秩序、污辱诽谤他人的活动;不得查阅、复制和传播各种淫秽、反动信息。

第七十二条 严禁利用计算机网络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第七十三条 学院信息网络中心、宣传部、保卫处应加强校园网络安全监管,有效防止网上入侵等网络安全事件,及时发现、删除各种有害信息。

第七十四条 校园网工作人员和用户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和学校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网络安全监督、检查和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十五章 科技成果保密

第七十五条 有关主管部门应及时、准确地做好科技成果及关键技术的密级划定工作和对拟申请专利的科技成果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七十六条 属于保密范围的科技成果和技术资料应在安全设施完备的地方存放,其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管、归档和销毁等应有专人负责,并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工作程序。应加强对有关人员的保密教育,增强在科技合作、科技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活动中的保密意识,防止失密、泄密、窃密事件的发生。

第七十七条 科技人员调离我校,不得私自带走科技成果、技术资料和设备器材等,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和侵犯学校的技术权益。

第十六章 建立健全校园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制

第七十八条 学院成立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和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并设立相应的办事机构,部署和协调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督促各部门、各部门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第七十九条 各部门应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稳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应建立健全安全稳定工作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并与学院签订安全稳定工作责任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门,办好自己的事,确保本部门的安全稳定。

第八十条 各部门应及时了解和掌握本部门师生员工的思想动态,及时调解矛盾纠纷,积极做好帮教对象的教育、转化工作,及时消除各种不安定因素,确保学校稳定。

第八十一条 各部门应切实加强对本部门师生员工及聘用人员的法制和安全教育,使其增强遵纪守法和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第八十二条 各部门应积极支持、配合学院保卫处履行安全检查、监督职责,对保卫处指出的安全隐患和存在的安全问题应认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七章 奖励和处罚

第八十三条 对认真执行本规定,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在消除安全隐患,维护校园秩序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学院将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八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校内部门和个人,将视情给予责任者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行为人承担医疗费和经济赔偿;触犯法律者,将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对因领导失职、渎职导致发生重大案件、恶性事故和群体事件,造成严重损失和恶劣影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者的责任。对违反本规定,经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校外人员,由公安、司法机关根据情节依法处理。

第八十五条 教职工有教育子女遵纪守法和遵守校规的义务。未成年子女在校内肇事,除追究肇事者的责任外,同时依法追究其监护人的法律责任。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郑州旅游职业学院

2013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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