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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旅游职业学院征兵工作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4-02-19     责任编辑: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征兵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每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法服兵役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我院公民不分民族、种族、家庭出身,都有义务服兵役。

第三条做好征兵工作,是各单位义不容辞的职责。我院征兵工作在郑州市人民政府兵役机关领导下,由学院人民武装部组织实施。

第四条 学院成立征兵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院征兵工作的领导,人民武装部为学院征兵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负责征兵工作的具体实施。人民武装部下设征兵登记站,负责全院征兵登记工作。

第五条我院每年征集新兵的范围、对象、数量、时间和要求,由学院人武部根据市人民政府、军分区和管城区人民武装部的相关精神作出规定,并部署学院的征兵工作。

第六条征兵工作必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征兵命令,按照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和廉洁征兵的要求,建立健全征兵人员岗位责任制;严格把好年龄、学历、体检、初审、政审关,确保兵源质量。

第七条学院人民武装部要认真开展普及兵役法的宣传工作,深入进行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教育,增强学生依法履行兵役义务的观念。

第八条学院人武部应根据上级兵役机关的要求,每年在征兵工作开始前对适龄学生进行兵役登记。

第九条建立健全预征对象档案材料,根据需要组织对预征对象的身体初检,并填写预征对象的《预征对象登记表》、《目测初检表》、《病史调查表》、《政治审查表》等,并由经办人签字盖章,征兵工作前送交管城区兵役机关。

第十条要做好预征对象的动态管理和教育工作,随时掌握预征对象的思想表现、身体状况、外出从业及家庭情况的变化,适时进行必要的补充调整,确保预征对象的质量。

第十一条人武专干负责兵役登记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应征者报名时,需持本人学生证、户口薄、身份证、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到学院兵役登记站办理报名手续。

第十三条学院人武部按上级兵役机关规定的送检比例,组织应征学生到体检站接受体格检查。

第十四条 根据管城区兵役机关的规定,学院人武部参与对应征学生的政治审查,按照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征集兵员政治条件的规定》,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征兵政治审查工作实行逐级分工负责制。

第十六条 应征学生在校期间的表现情况主要由学生所在系负责,由负责审查的系主要负责人签名盖章。

第十七条 在校学生的学籍审查分别由学生所在系初审、学院人民武装部确认、学院行政办公室终审(以学生学籍注册表为准),由负责审查的单位或部门负责人签名并盖章。

第十八条 毕业生凭毕业证进行学籍审查,人民武装部对学生毕业证复印件存档备案。

第十九条 人武部在对应征学生的政审过程中,要广泛听取师生和保卫处的意见,切实保证新兵质量。

第二十条 应征学生的政审程序是:系、人民武装部、学院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学院人民武装部协助管城区征兵办公室做好学生应征入伍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二条 被批准入伍的学生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相关工作由学院学生处资助部门具体负责。

第二十三条 学院建立廉洁征兵举报制度,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及时处理举报事宜。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若与当年国家征兵政策不符,以国家政策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院人民武装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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