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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旅游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


日期:2018-04-26   编辑:陈婉   来源:学生处    点击:[]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帮助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出具证明,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设立A、B、C三类不同等级,其中A类为特殊困难学生,B类为困难学生,C类为一般困难学生。

第六条 不同等级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及比例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A类特殊困难学生,认定比例不超过在校总人数的5%:

1.父母双亡,确无经济来源的孤儿。

2.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

3.父母因残疾或长期患病等原因,完全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无经济来源或极少经济来源者。

4.单亲家庭或父母一方伤残,没有固定收入者。

5.本人因患重大疾病,医疗费数额较大,家庭无力承担者。

6.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B类困难学生,认定比例不超过在校总人数的10%:

1.来自国家级、省级贫困县农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父母均下岗或一方下岗,且按政策享受国家低保的城镇家庭学生,家庭收入难以维持基本生活费用者;

3.家处老(革命老区)、少(少数民族地区)、边、穷地区,家庭人口较多,劳动力缺乏而又没有其它经济来源者;

4.由于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经济确实困难者。

(三)家庭经济困难,经济来源难以支付全部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可认定为C类一般困难学生,认定比例不超过在校总人数的15%。

(四)有不符合自身经济状况的高消费行为或抽烟、酗酒、赌博等行为的,不得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七条 为保证认定工作的顺利进行,学院建立健全四级资助认定工作机制。

(一)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学院设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主要工作职责:

1.全面领导、监督学院的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

2.审批、认定经各系初审、学院资助中心复审通过后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监督学生资助中心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二)学院资助管理中心

学院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院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主要工作职责:

1.在规定时间内,全面、认真部署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2.审核各系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审名单,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3.处理关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投诉,并给出处理意见,对于情节严重者,按规定上报学院纪委。

(三)系部认定工作组

各系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完成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主要工作职责:

1.成立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

2.认真审核认定班级(专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并给出初审意见。

3.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予以公示。

4.对接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质疑予以答复。

(四)班级(专业)认定评议小组

在各系中按照不同班级(专业),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不少于总人数的10%,由班干部和普通学生组成,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专业)范围内公示。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认定时间为每年的9月份。

1.学生申请:由学生本人自愿提出申请,提供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相关证明材料,同时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2.班级(专业)评议:班级(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根据认定标准,结合学生家庭情况、消费习惯对提交的家庭经济困难状况进行认定,初步认定符合条件的学生资格和家庭困难档次,班级(专业)评议小组将认定结果在班级(专业)内公开,无异议后报系部认定工作组;

3.系部认定:各系认定小组对本系各班级(专业)评议小组的评议结果进行复核汇总,并在系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系部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4.学院认定: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系认定小组审核通过的相关认定材料汇总后,在全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九条 学生通过提供虚假证明、谎报困难程度而被确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一经证实,取消受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院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在其档案中予以记录。

第十条 附则

(一)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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