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旅游职业学院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22-05-10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发扬“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优良学风,加强我院学术道德建设,规范学术行为,决定在院学术委员会下设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负责与我院科研活动相关的学术道德问题的宣传、教育、监督和查处。

第二条 院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由院学术委员会产生,设主任 1 人,副主任 2 人,委员若干人,由院学术委员会提名,讨论通过,每届任期 3 年。

第三条 院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在开展学术道德问题的宣传、教育和监督、查处时,以科技部、教育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中国科协共同制定的“关于科技工作者行为准则的若干意见”、教育部、省教育厅及我院有关教师学术道德规范为基本标准。

第四条 院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的工作职责:负责制定院学术规范及相关处理办法;评估学院有关学术道德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学术道德方面存在的问题;接受学术道德问题的投诉和调查,并向院学术委员会提出处理建议;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组织相关调查和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

第五条 院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在院学术委员会的领导下受理学术道德问题的署名举报和投诉,并就事件的事实情况开展独立调查。院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有义务和责任保护举报人免受报复,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六条 在院学术道德委员会就学术道德事件开展调查时,当事人应无条件地配合委员会工作,提供各类原始材料。委员会应充分听取被调查对象的事实陈述,尊重和保护被调查对象的各项权益。院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也可根据其它渠道所反映的学术道德问题进行必要的查询。在调查和查询结束后将结果上报院学术委员会。当院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无法就某一事实的调查形成统一观点时,应将掌握的全部材料移交院学术委员会裁定。

第七条 在没有形成调查结论前,委员会成员有义务和责任保守秘密,保护被调查对象及其科研成果。委员会成员除了接受院学术委员会主任的咨询外,不得向任何无关人员和媒体发表评论。当被调查对象是委员会成员时,其本人必须回避调查,并对调查予以积极配合,其空缺位置由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增补。当院党政领导或学术委员会成员成为被调查对象或涉及被调查事件的有关内容,该当事人亦应回避调查。

第八条 该条例的解释权属于院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院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不定期向院学术委员会汇报工作,并就学术道德建设中出现的新问题,提请院学术委员会审议。

第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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