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旅游职业学院关于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2-05-10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条 总则

为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促进我院学术活动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郑州旅游职业学院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违反科学共同体公认的科研行为准则、违背学术道德的行为,包括:

1.在职称、简历以及研究基础等方面提供虚假信息;

2.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

3.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

4.一稿多投和低水平简单重复;

5.滥用科研经费和其它科研资源;

6.在涉及人体的研究中,违反知情同意、保护隐私等规定;

7.侵犯知识产权;

8.对举报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的人实施打击报复;

9.其它违背学术道德的行为。

第三条 调查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遵循的原则

1.尊重事实。相关部门妥善保存举报资料和相关材料,及时进行细致调查,实事求是地予以处理。

2.依法取证。调查处理过程中依法保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接到举报后,在未作出调查结论之前,学院保障被举报人的正常教学、科研活动和相关利益。

3.公正透明。保护公众利益、举报人利益和被举报人的申诉权利以及相关当事人的知情权。

4.教育和惩处相结合。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学术不端行为的人坚决给予严肃处理,以教育他人和当事人。

第四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受理程序

1.院学术委员会责成相关职能处室,负责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负责组织相关调查和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

2.接到举报后,院学术委员会决定是否实施调查,成立调查小组。

3.调查小组由具有相当学术声望、办事公正且和调查事件不存在直接利益冲突关系的人员组成。

4.调查小组负责收集分析有关材料,并与举报人、被举报人和其他知情者等面谈,了解相关详细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对举报内容进行事实认定,并形成书面报告。

5.报告应包括:调查过程,与调查相关信息的来源,详细的调查结果和证明材料,确定是否有学术不端行为及其严重程度,有关人员应负的责任。报告呈交之前须提供给被举报人阅读并作书面答复(该答复作为报告附件附后)。

6.由院学术委员会根据调查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提请院长办公会议做出处罚决定。

7.上述过程的书面材料应保存至少五年。

第五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罚

1.经院学术委员会确认被举报的不端行为属实,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后,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对被举报人给予相应处分的决定,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公职留用察看、开除。如果该学术不端行为构成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对于严重学术不端行为者(如蓄意伪造或篡改实验数据、研究结果、引用资料、学历、证书、鉴定等,剽窃他人研究成果以及其它造成严重后果的不端行为),处以记大过以上的处分;对情节恶劣、造成极坏影响的予以解聘或开除。

3.对有较轻情节的学术不端行为者,给予记大过以下处分。

4.对署名郑州旅游职业学院的科研成果,如果涉及学术不端行为,未公开出版发表的取消出版发表;已公开出版发表的要公开声明这些研究工作曾受学术不端行为影响。同时,学院相关职能部门责令学术不端行为实施者向有关当事人或机构道歉、补偿损失,撤回其相应的院内奖励或资格。

5.由学院资助的科研成果,如果涉及学术不端行为,学院有权中止有关资助,并公开声明这些研究工作受到学术不端行为的影响。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郑州旅游职业学院全体教职员工,包括各类编制、长期和短期合同人员。对于学生中发现的学术不端行为,参照本办法有关条款处理。

第七条 本办法由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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