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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旅游职业学院学生团体(社团)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7-04-14     责任编辑:      阅读次数:

郑州旅游职业学院学生团体(社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团体(社团)是指大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为增长知识,锻炼能力,丰富和活跃课余文化生活,在“自愿、发展、教育、服务”的原则基础上自发形成的学生组织。为了进一步规范高校学生团体的管理,推动学生团体的健康发展,繁荣校园文化,加强高校学生素质教育工作,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依据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特制定郑州旅游职业学院学生团体的管理条例。

第二条 学生团体组织必须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符合国家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的全面发展,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为宗旨,不得从事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学校利益的活动。

第三条 学生社团部受院团委委托全面负责社团的日常管理工作,同时受院党委和团委的监督,以保证学生团体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学生团体的成员必须为我院正式在籍学生。

第二章 学生团体的成立

第五条 社团发起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10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规范的社团章程;

4.有至少一名指导老师。

第六条 申请筹备成立的学生团体,应向社团部提交以下相关申请材料:

1.学生团体章程草案;

2.社团发起人和拟负责人的个人材料;

3.指导老师简介和意见。

第七条 学生团体的章程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学生团体的名称;

2. 学生团体的宗旨;

3.学生团体的活动内容、活动形式与活动范围;

4.学生团体的组织机构及其产生程序;

5.产生和罢免学生团体负责人的条件和程序;

6.学生团体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7.学生团体经费的来源;

8.学生团体章程的修改程序;

9.其他事项。

第八条 学生社团部应自收到本章程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15天内对其各项筹备工作进行审核,并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筹备的决定。审核通过后,报院团委批准,填写“学生团体成立登记表”备案,颁发学生团体资格证书,该协会成立。

第九条 批准筹备成立的学生团体应当自批准筹备之日起30天内召开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筹备期间不得以学生团体的名义收取会费和组织协会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十条 凡未经上述渠道成立的学生团体,学院不予承认,禁止开展任何活动。

第十一条 以下情况不得批准学生团体成立:

1.社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郑州旅游职业学院学生团体管理章程的;

2.校区内已经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没有必要成立的;

3.发起人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

4.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5.筹备社团的人数未超过20人的。

第十二条 学生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团部将予以取缔、注销:

1.严重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被勒令取消的;

2.以团体名义进行违法活动的;

3.一学年未开展任何社团活动,社团组织机构瘫痪的;

4.分立、合并的;

5.违背本学生团体章程、宗旨的。

第三章 社团的管理和活动

第十三条 各学生团体受院团委的领导,并在院团委社团部的具体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学生团体由团委社团部统一办理协会会员证。

第十五条 学生团体实行会长负责制,会长主持团体(协会)全面工作。会长必须由在本社团至少年满一年的成员担任。

第十六条 为加强与各社团的交流和沟通,社团部每月定期召开一次协会负责人例会。各团体负责人须按时参加,对无故不参加者,社团部有权对其进行批评。

第十七条 会长的权利与义务:

1.会长有权按本团体(协会)的章程联合理事会任命或罢免团体(协会)其它负责人;

2.会长有行使团体财务的监督权;

3.会长有组织和协调团体(协会)活动的权利;

4.会长有组织会员培训的义务;

5.会长有组织社团活动,发展、壮大社团的义务;

6.会长有接受理事会和会员监督的义务。

第十八条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1.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会员有参与社团活动的权利;

3.会员有对本社团工作的知情权;

4.会员有建议、反馈和监督权;

5.优秀会员有获得荣誉和奖励的权利;

6.会员有参加社团活动的义务;

7.会员有交纳会费的义务。

第十九条 学生团体的组织机构

1.学生团体会员大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利机构,依照本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选举和更换团体负责人;

(2)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3)对团体变更、注销等事项作出决定;

(4)修改社团章程;

(5)监督社团财务活动。

2.学生团体会员大会应当每学期召开一次。大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半数以上通过。

3.学生团体负责人主要指团体正副会长,学生团体负责人由本团体成员通过首次会员大会选举通过,经院团委社团部审查后产生。学生团体的正副会长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条 社团的注册:

1.各学生团体在新学年开学后第一个月之内招收新会员,并进行注册。

2.注册前到院团委社团部领取《学生团体注册登记表》。

3.各社团注册时应向社团部提交以下材料:

(1)新一届的社团机构表及社团指导老师简介;

(2)本学年工作计划;

(3)会员花名册。

4.各社团在注册完毕后的7日内召开会员大会,向所有会员宣读本社团的章程并宣布该学年的工作计划。

5.凡逾期不进行注册的社团,社团部将视情节严重提出警告或通报批评,严重的以自动解散论处。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团体的宣传

1.各社团在开展宣传前,应向社团部提出申请,并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包括宣传的内容、时间、形式、所需具体的宣传用品数量及经费预算。经社团部审核,报校团委批准后,各团体方可开展宣传。

2.各团体在开展宣传期间,海报、通知等的张贴及横幅的悬挂、宣传板的摆放,要严格遵守学校有关部门的规定。活动结束后,横幅及宣传板要及时的收回。

3.未经允许,各社团不得开展一切商业性活动的宣传。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团体财务管理

1.团体自成立起,应根据社团部制定的统一报表建立明确的帐目,有专人负责管理,所有帐目需及时入帐,并定期向会员公开帐务。

2.社团部有权随时对各社团进行帐务审核,并将结果记入社团评比总分,凡不合格社团将视具体情节作出处理,严重者社团部有权撤消该社团。

3.社团根据自身及会员承受情况指定会费标准,经社团部批准后准予执行,收取会费是需开具由社团部统一制作的收据。同时团体其他一切的现金进帐必须开具收据。

4.团体经费使用必须用于团体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团体事业的发展中,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团体换届或更改负责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部的财务审计。

5.团体经费支出必须按照发票报销,年终上交报表及发票,报表上的项目须与发票一致。

6.当团体流动资金达到1000元以上时,应以存款的形式在银行开户,并将存折与报表年终同时上交。

7.团体获得的赞助费应用于团体活动及发展,社团获得赞助应提前向社团部上交书面介绍及协议书,未经院团委批准,各社团不得为赞助商进行宣传或商业活动。

8.社团优秀活动可向社团部申报专项经费支持,活动前两周提交有关书面申请、活动策划及详细预算报告,社团部根据实际情况及预算报告酌情给予资助。

9.有优秀学生团体奖金的团体,在申请专项经费时具有优先权,活动开展先用奖金,不足部分使用专项经费。

10.凡已获得商业赞助的团体活动不得使用优秀社团奖金或申请专项经费支持。

第二十三条 学生团体的活动:

1.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2.体现学校的校园文化特色;

3.体现本团体的宗旨,活动内容须积极向上;

4.联系实际,展示时代风貌;

5.举办大型活动应有指导老师的意见。

6.团体邀请校外人员到学校进行培训、讲座、报告、咨询等活动,均须经社团部审核并报院团委批准。

第四章 学生团体的奖惩

第二十四条 根据一年的表现,由社团部具体负责考评,具体比例及内容为:

1.民意测验(30%)。年终采取问卷调查、座谈会、意见箱等形式对各团体进行全面考察。

2.活动评比(40%)。各社团要紧紧围绕学院中心工作,创造性地开展活动,根据活动的组织、内容及学生参与情况,制定具体的评分办法。

3.综合指标(30%)。包括注册登记、活动执行、财务状况、宣传影响、会长例会的出勤率、会员违纪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 为鼓励先进,督促后进,院团委每年将对各学生团体进行综合评估,最终评出团体总数的30%为先进学生团体,会员总数的3%为先进会员,并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二十六条 学生团体有以下行为,社团部有权责令该社团上交书面检查,情节严重者报请院团委批准,给予通报批评并立即停止活动,进行整顿,直至开除和解散:

1.没有遵守本“办法”的各项条款,造成恶劣影响的;

2.私自进行换届选举的,换届选举有舞弊行为,没有遵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3.不准时参加社团部举办的各种培训及召开的各种会议和拒不完成学校和社团部交付的指定性任务的;

4.团体帐目混乱,用假造假、假公济私、无帐可查,或是拒绝接受检查的;

5.社团会员屡有严重违纪行为,受到各种校纪处分的;

6.社团有其他违规表现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郑州旅游职业学院所有学生团体。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校团委。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