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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郑州旅游职业学院委员会会议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2016-03-18     责任编辑:桑瑛      来源:     浏览次数:

中共郑州旅游职业学院委员会会议制度

(试行)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和规定,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党委会(在院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是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党委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讨论决定学院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建立党委会例会制度。党委会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如遇重大情况可随时召开。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副书记均不在校时,一般不召开党委会。出席会议人员为院党委委员。党政办公室主任列席党委会。根据会议议题,其他相关人员可列席会议。

第三条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党委书记、院长如有一人缺席,一般不研究干部问题,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第四条 党委会讨论决定问题时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形成决议。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论证、充分交换意见后,下次会议再进行讨论决定。党委委员如因故缺席会议,会后由党委书记指定人员向其通报会议情况及党委决议。

第五条党委会召开前,党委书记和院长应就会议议题充分交换意见,达成共识。

第六条党委会一般情况下不讨论未列入议程的议题和没有具体处理方案的议题,特殊情况由党委书记决定。

第七条党委会由党政办公室负责会务工作,确定专人作好会议记录并适时存档。党委会讨论的情况,与会人员不得向外泄露。党委会记录,除上级党组织调阅外,未经党委书记同意,其他任何人不得擅自翻阅。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必要时,由党政办公室起草会议纪要,送党委书记审阅后印发,或由会议指派有关负责人召开相关会议传达。

第八条党委会议形成的决议,任何人无权擅自修改,必须坚决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如需变更会议决定,必须重新提交会议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