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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郑州旅游职业学院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16-03-18     责任编辑:桑瑛      来源:     浏览次数:

中共郑州旅游职业学院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

一、总则

第一条中共郑州旅游职业学院委员会会议(以下简称党委会)是代表郑州旅游职业学院党委行使职权、对学院重大问题进行集体研究和决策的重要组织形式。

第二条党委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河南省高等学校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暂行规定》等有关文件,按照党委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进行议事和决策。

第三条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副书记均不在校时,一般不召开党委会。出席会议人员为院党委委员。党政办公室主任列席党委会。根据会议议题,其他相关人员可列席会议。

第四条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党委书记、院长如有一人缺席,一般不研究干部问题,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第五条 党委会讨论决定问题时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形成决议。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论证、充分交换意见后,下次会议再进行讨论决定。党委委员如因故缺席会议,会后由党委书记指定人员向其通报会议情况及党委决议。

第六条党委会召开前,党委书记和院长应就会议议题充分交换意见,达成共识。

第七条党委会一般情况下不讨论未列入议程的议题和没有具体处理方案的议题,特殊情况由党委书记决定。

第八条党委会由党政办公室负责会务工作,确定专人作好会议记录并适时存档。党委会讨论的情况,与会人员不得向外泄露。党委会(书记办公会)记录,除上级党组织调阅外,未经党委书记同意,其他任何人不得擅自翻阅。

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必要时,由党政办公室起草会议纪要,送党委书记审阅后印发,或由会议指派有关负责人召开相关会议传达。

第九条党委会议形成的决议,任何人无权擅自修改,必须坚决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如需变更会议决定,必须重新提交会议研究。

第十条党委会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如遇重大情况可随时召开。

二、议题确定

第十一条党委会议题范围:

(一)研究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的实施意见和工作方案;

(二)研究决定向上级党组织呈送的重要请示、报告、讨论通过党委的重要决议、决定、通知及党委主要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

(三)研究决定学院党的建设、宣传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等重要问题;

(四)研究决定学院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管理体制、重大改革等重要问题;

(五)研究决定学院内部机构的设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讨论决定干部的选拔、任用、教育、考核、监督、奖惩等有关干部队伍建设中的问题;

(六)研究决定学院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年度进人计划、各类职称评审、人才培养引进有关政策等重要问题;

(七)审定学院的年度财务预决算、10万元以上大额资金使用、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等重要问题;

(八)研究决定学院的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书记、院长代表党委、行政所作的工作报告;

(九)研究确定院级学术机构、各类委员会的确立及调整;

(十)研究决定纪检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审定由纪委提出的党员干部重大违纪案件的处理意见;

(十一)研究决定民主党派工作的重要问题,审定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十二)审定院级先进,向上级推荐先进,对出国人员进行政审;

(十三)研究决定院行政提请党委决策的重要事项;

(十四)其他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三、议事程序

第十二条党委会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大问题,要进行表决,经应到会委员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表决可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与会的党委委员对议题应充分发表意见,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并认真听取其他同志的意见。对需做出决定的问题,应态度明朗,意见明确。

第十四条党委会议事时,凡涉及到本人及直系亲属、近亲近姻关系人员时,有关委员应主动回避。

第十五条党委会决定的重要问题根据需要可印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党政办公室负责整理,由党委书记审阅签发。

第十六条党委会的决定、决议,在工作中如确实难以执行,有3位以上(含3位)党委委员提请党委会复议的,可在下次党委会上进行复议,复议后按复议决定执行。在党委会没有做出新的决议之前,必须执行原决议,并不得公开表示不同意见。

四、会议纪律

第十七条党委会是院党委进行研究和决策的重要会议,与会者应在时间和精力上予以保证,按时到会。会议期间不得另行处理其他事务,确实需要的,必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因故不能与会者,应事先请假。

第十八条建立候会制度。除党委会固定参加人员外,其他与会人员应按党政办公室通知的时间、地点准时候会。

第十九条严格会议纪律,遵守保密制度,会议过程和结果任何人不得泄露,如有泄露,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五、贯彻督办

第二十条党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学院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如有不同意见须按组织程序反映。

第二十一条党政办公室负责决定、决议的督办和协调,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向党委报告。各职能部门应及时将决议的执行情况反馈给党政办公室,重大紧急事项也可直接反馈至党委,必要时可写出专题书面报告。

六、附则

第二十二条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党政办公室负责,包括会议通知、准备会议有关材料、做好会议记录、撰写会议纪要、起草会议要求制发的文件等。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本规则如与上级规定不一致时,以上级规定为准,本规则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