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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旅游职业学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2-11-29 10:15:55     责任编辑:胡慧华      来源:     浏览次数:

(试行)

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郑州旅游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超过两周者,应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学生经治疗康复,应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者,由二级学院院长签署意见,报学校批准后,可随下一级新生重新办理入学手续。新生应征入伍,需按相关规定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学校可为其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五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三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程序和办法,按照学校每年的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方案执行。

第六条 学校有最长学习年限规定。三年制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下同)不超过五年;二年制学生在校最长年限不超过四年;五年制学生在校最长年限不超过七年。

第七条 每学年开学,各二级学院根据学校拟定的学年注册日程安排,结合学生报到、缴费情况等进行资格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教务处,符合注册条件的,由教务处统一组织注册;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一个月内由教务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作为暂缓注册学生进行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二、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补考和重修,具体按《郑州旅游职业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九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郑州旅游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条 旷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的1/3及以上的,取消考核资格,需重修该课程;凡擅自缺考的课程,不得补考,需重修。具体按《郑州旅游职业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一条 学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具体按《郑州旅游职业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试行)》执行;经教育表现良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十二条 学生应该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教学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劳动、军训、社会实践都实行考勤,不能参加的,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第十三条 每学期期末对在校生进行一次测评,保存成绩。学年末将学生本年度综合测评载入《郑州旅游职业学院学籍表》存档。

第十四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学术称号及荣誉等作出限制。

三、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六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可以优先考虑。

转专业详情按照《郑州旅游职业学院学生转专业暂行办法(试行)》最新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 学生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录取为“3+2”分段制高职或五年一贯制高职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河南省教育厅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十九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由他校转入我校的,需经所在学校和我校同意,由我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由我校转入他校的,需经我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条 学校对转学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将转入学生情况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同时接受省教育厅的监督和管理。

四、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内完成学业。

第二十二条 学生休学,每次以一学年为期。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休学:

(一)学生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医师建议需停课治疗、修养时间一年及以上的;

(二)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不享受奖贷学金、专业奖助学金、困难补助和各类生活补贴。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满后,按以下规定办理复学手续: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持二级甲等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和本人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复学;

(二)因特殊原因休学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方可办理复学。

学生休学期满需继续休学的应办理续休手续,休学累计不超过两年。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复学后,原则上随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也可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转入下一年级相近专业学习。

五、学籍保留

第二十六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二十七条 学生凭参军入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武装部提供的学籍保留申请书,到教务处办理学籍保留手续。

第二十八条 入伍学生退役后,持所在部队颁发的《退伍证》、学校的《学生入伍保留学籍通知书》向学校提出书面复学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复学。逾期不办理手续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九条 入伍学生退役复学后所学专业撤消的由学校安排转入其他相近专业,如学费发生变化的,按转入专业缴费。

第三十条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六、升级和留级

第三十一条 学生学完本专业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准予升级。

第三十二条 因成绩不合格、未达到升级条件者,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补考,经补考成绩合格,准予升级,考核成绩按及格记载;补考成绩有四门及以上课程不合格者,予以留级。

请假时间在一年内缺课超过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的,予以留级。

第三十三条 留级学生原则上进入下一年级相同专业学习,如无相同专业,经批准可转入相近专业,按所留年级专业规定标准交纳学费及其他费用。

第三十四条 因学习困难、未达到毕业条件有其他特殊情况者,学生本人可向学校申请留级重修。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留级不得超过一次。

七、退学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五)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申请自愿退学的。

第三十七条 对上条规定1-5款作出的退学处理,由学生所在学院(部)提出,教务处受理,经由主管院长审核同意后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退学文件成文后10个工作日内学生所在学院(部)告知学生本人,学生办理手续后离校。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八、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可以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申请提前毕业。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学生可在两年内申请回校重修或者通过参加学校组织的其他形式的课程考核,成绩合格,达到毕业条件的,可在学校当年毕业时间申请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从换发时算起。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仍未达到毕业条件的,以后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结业学生申请回校重修课程须以旁听生的身份办理听课手续,并按在校生标准缴纳学费。

第四十条 学习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学年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九、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提交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审查通过后向河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三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河南省教育厅宣布无效。

第四十五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十、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学生,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原《郑州旅游职业学院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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