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现学校实训室的开放使用、共享使用,依据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制订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打破单位、部门界限,推进学校实训室的开放、共享使用,充分发挥其人才培养、生产研发、创新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播等方面的功能,实现资源配置最优化和使用效益最大化。
二、共享对象
(一)使用学校预算资金或自筹资金建设的实训室;
(二)使用中央及省、市专项资金建设的实训室;
(三)校企合作共建实训室。
上述实训室的场地、设备、师资、耗材等资源均纳入共享使用范围。
三、共享主体
(一)学校各院(部)、党政部门、教辅部门、研究机构、师生团体;
(二)园区内学校;
(三)其他行政事业单位、行业企业组织、社会团体等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四、权属分配
实训室所有权属于投资方,分配权由合作发展中心代表学校行使,使用权归属相应院(部),管理权执行校院两级分工。投资方对实训室的权属分配有规定或约定的,执行相关规定或约定。
五、主要举措
(一)推进跨院(部)排课。各院(部)使用、管理的实训室,在满足本院(部)实训活动需求的同时,须接受学校安排的其他院(部)实训教学任务。
(二)引入研发项目。支持校内外教学、科研团队和教师个人利用实训资源开展产品研发、工艺改进、技能提升、横向科研等工作。
(三)服务技能比赛。统筹调拨实训资源,开展备赛训练,承接各级各类技能比赛。
(四)开展社会培训。面向行政事业单位、行业企业组织、社会团体、个人等开展培训。
(五)面向社团开放。面向学校学生创新创业团队、社团及各类专业兴趣班、培优班开放。
(六)承担公共服务。具备条件的实训室要服务学校各部门公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参观接待、会议服务、图文印刷、工艺品制作、摄影摄像、计算机维修、激光雕刻、3D打印等。
六、基本要求
(一)优先教学。学校所属实训室应优先保障教学使用,当社会培训、技能竞赛等重大活动与教学使用冲突时,由院(部)和活动组织方共同协商,提出调整意见并报学校研究决定。
(二)严格管理。各院(部)须服从学校使用安排,落实好实训室共享管理。其他单位使用前后应与实训室所属院(部)共同清点、检验设施设备,服从指导和管理,遵守实训室场地、设备、安全、卫生等各项规章制度。
(三)保障经费。实训室共享使用产生的正常设施设备损耗,维修维护费用由学校承担;非正常的人为损耗,维修维护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实训耗材原则上由使用方购买,也可由使用方和管理方协商解决。面向校外共享产生收益的,按学校有关办法分配。
(四)科学评价。实训室建设项目立项评审时,将能否实现共享作为重要评价指标。实训室建成一年后,利用率应达到80%以上,不达标的暂缓立项建设同类实训室。具备共享条件的实训室不得拒绝共享,对闲置又未能实现共享的实训室,学校将重新分配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