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能培训是指对院内外各专业或职业岗位的人员进行执业资格等级、技术 ( 能力 ) 等级等方面的教育、训练及鉴定 ( 考证 ) 的活动,是学院职业技术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 ( 考证 ) 工作,对于促进我院的教学改革,提高教学水平、学生就业竞争力和劳动者素质都有重大意义。同时,它又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承担职业技能培训鉴定任务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将其列为专业建设的重要内容,切实做好相关工作。
为加强组织和管理,规范我院职业技能教育和培训鉴定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国家职业资格分类中的职业技能培训。包括:初级、中级、高级、技师和高级技师等。
国家规定的各种特殊工种作业操作资格 培训 ( 如,电工、制冷、焊接等)。
国家根据行业特点规定的执业资格 培训 ( 如报关员、物流师、营销师、会计师、翻译员等 )。
学院和系 ( 部 ) 根据现代生产技术的发展和科技进步以及社会需求的实际情况,开展的各种形式的职业技术短期培训。
1 .院属项目:指由学院统管资源来完成或由学院确定的项目。
2 .系 ( 部 ) 承担的项目:由系 ( 部 ) 负责管理资源来完成的项目
② 由培训使用的主要仪器设备管理责任归属来确定的项目;
③ 由培训中心( 承办单位 )或鉴定所 ( 站 ) 行政归属来确定的项目。
第二类:专业教学计划外培训鉴定项目 ( 校内 ) ;
第三类:专业教学计划外培训鉴定项目 ( 社会人士 ) 。
上述各种类型的培训鉴定统称为 “ 职业技能培训鉴定 ” 。所有参与培训鉴定的人员统称学员,校外学员统称“ 社会人士 ”。
在保证完成教学工作计划的前提下, 学院鼓励教学系 ( 部 ) 充分利用教学资源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
学院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由技能培训部 (职业技能鉴定所) 和各相关系 ( 部 ) 共同承担。
1 .管理机构:技能培训部 (职业技能鉴定所)是培训鉴定的 管理职能部门,各系 ( 部 ) 必须有一名领导分管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
2 .培训鉴定实施主体 : 学院或各系 ( 部 ) 所属的职业技能培训中心 和承办单位(承办培训教学管理的单位)。
(1)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 及行业 职业技能培训鉴定的方针政策;综合 各类 技能 培训 鉴定的信息,及时通报各系 ( 部 ) 。制定学院职业技能培训鉴定的宏观管理制度,规范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编制学院学期 ( 学年 ) 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计划。
(2) 接受上级部门的业务指导。与职业技能鉴定主管机构保持联络与沟通。
(3) 负责“ 院属培训中心和鉴定所 ”建设的组织工作。包括:向职业技能鉴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组织申报材料及联络工作。
4) 负责学院职业技能培训鉴定的常规工作。包括:宣传组织工作;推荐教材和教学资料;组织教材采购;向鉴定机构申报学员技能鉴定和办理资格证件;考务管理;培训鉴定资料的整理归档;培训鉴定工作的评比、考核和总结等。
(5) 负责以专业教学计划分类的第一种和第三种类型培训鉴定项目的招生报名和 经费代收代支 工作。负责本部和院属培训项目的学员招生报名、收费、培训、鉴定和管理等工作。
(6) 组织有关部门做好鉴定专家、考评员、管理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确定考评员人选报鉴定主管机构审批。负责专家库、试卷库的建设等。
(7) 指导和督促各培训实施主体做好培训鉴定( 基地 )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协调全院各类培训鉴定资源的安排。
() 协调二级单位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督促二级单位严格执行学院的财务制度。
(1) 编制系 ( 部 ) 学期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规划,报技能培训部统筹。制定本系 ( 部 ) 职业技能培训鉴定管理制度,提供相关资料报技能培训部备案。
(2) 执行学院学期 ( 学年 ) 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计划和完成学院临时下达的培训鉴定任务。制定培训工作 方案、教学计划和编写课程教学大纲,选聘任课教师,选用和发放教材,工具耗材的采购与保管,实施教学和管理。
(3) 协助技能培训部(职业技能鉴定所)做好本部门承担的以专业教学计划分类的第二种类型培训鉴定的宣传、招生报名工作,报送学员的资料,向学员收费并交计财处。
(4) 负责本部门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场所、实训基地( 设施 )的建设与管理。
(6) 负责本部门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的总结和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2) 学院其它相关职能部门应协助解决 社会人士 培训所涉及的招生宣传、住宿和膳食及其收费等工作。
1.培训收费:培训费(含学习费、教材资料费、耗材费等)、办证费、鉴定费。
学院对专业教学计划内规定学生必须考取的一种职业(工种)资格培训免收培训费。
2.代收费:住宿费、生活用品费、 IC 卡 ( 饭堂或其它方面使用 ) 、体检费、保险费、相片和结业证费、等。
承办单位要根据培训鉴定内容及实际发生项目,提出收费建议,报技能培训部 (职业技能鉴定所) 审核后上报学院批准,由计财处执行。
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未有相关规定的,按经学院批准的具体方案执行。
四、本规定由技能培训部(职业技能鉴定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