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时间点
1、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上级党组织批准的情况下,延长期限不超过1年
2、原则规定:党的基层委员会的任期为三至五年,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或三年;具体规定:大专院校的党的委员会执行四年任期,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执行三年任期,其他党的支部委员会执行两年任期。
二、人数规定
1、党员人数在五百名以上或所辖党组织驻地分散的,可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党的基层组织的委员会
2、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一般为100-200名,最多不超过300名
3、代表候选人数应多余应选人数的20%
4、委员会的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为应选人数的20%
5、基层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的常委候选人按照比应选人数多1-2人的差额提出,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
6、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
三、党内选举中的常见问题
1、召开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不排列届数、也不计算次数
2、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党的基层委员会和经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召开党员大会的,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交党员大会进行选举。
4、党员大会选出的委员,需报上级党组织备案;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纪律检查委员会选出的书记、副书记,经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后,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5、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由上届委员会主持。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进行选举,由上届支部书记主持。
6、选举设立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党员大会选举的监票人由全体党员从不是候选人的党员中推选,经党员大会表决通过;委员会选举的监票人从不是书记、副书记候选人的委员中推选,经全体委员表决通过。
7、选举设立计票人,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工作。
8、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画为序排列。选举人不能写选票的,可由本人委托非候选人按选举人的意志代写。因故未能出席会议的党员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9、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四、党员大会的选举程序
1、宣布应到会人数、实际到会人数、缺席人数,并说明会议是否有效;
2、宣布选举内容并由大会举手通过选举办法;
3、举手表决通过总监票人、监票人;
4、检查票箱,核实人数,领取、清点、分发选票;
5、说明填写选票的注意事项后,填写选票;
6、宣布投票顺序和进行投票;
7、清点选票和宣布选举是否有效;
8、进行计票;
9、由总监票人或监票人宣布选举结果,由大会主持人宣布当选人名单。